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工作机构条例》
栏目:专题报道 发布时间:2025-12-08 10:29
  近日,中共中央发布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工作机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通知指出,修订《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和党的二十次全会精神,巩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成果,进一步强化对党的工作机构的政治要求,规范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和运行,促进党的工作机构的建设和运行。提高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力和工作水平。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做好宣传解释和监督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党的各级工作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坚持政治机关定位,充分发挥执行机关作用,当好党委参谋助手,切实履行落实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构条例(大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政治局2017年11月1日颁布 中共中央2025年11月28日修订 中共中央2025年11月28日出台) 第一章 第一节 共产党的敌人 2025年11月28日)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工作党的工作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党的工作机关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两个建设”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救”,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方略,落实党的政治定位、执行机关,当好党委工作人员的助手,切实履行好落实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职责。 第三条 党的工作机关必须严格维护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按照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一)弘扬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治党的需要,全面从严治党; (二)继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坚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党的各项活动组织有序、协调推进;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组织在中央和地方政党工作。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工作机关或者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行政机关等或者负总责的机关中必须设立党委员会,党的党委另有规定的。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设置和运行,应当遵守党章和党内平等的规定。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党中央和地方党委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机构,主要包括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公室和派出机构,负责监督或者办理与党有关的工作。 党的工作机构设置必须适应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需要,遵循优化、协调的原则注重效率,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合并、联合办公等方式设立党的工作机构,也可以与职能相近、联系密切的其他部门合作设立。总体规划和编制仍由党委管理。第六条 党中央工作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中央组织管理部提出方案,按程序报党中央批准决定。地方党委工作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同级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由同级党委讨论决定,报送报上一级编制委员会审查批准。重大事项由下级编制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党委批准。第七条 党的工作机构的领导机构是厅(厅、委、办)委员会,一般由正职人员、副部长、指定纪检监察组组长或者纪检劳动监察书记等成员组成。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职务数量要根据工作需要和从严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党的工作机构主要职务由上级组织领导成员兼任的,可以设负责日常事务的副手。 党的工作机关没有专职领导助理和领导人员秘书长。确需设立党中央职能部门的,必须报党中央批准。第八条 党的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热情高效的原则,建立必要的内部机构。内部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第九条 党的工作机构应当在批准的编制限额内聘用人员。第三章职责第十条党的工作机构职责明确、权责一致。他们的职责一般根据党章、党规确定。具体职责通常由相关职能、内部机构和员工条例明确。 应履行的职责党委组成的工作机构不得委托给党委的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党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健全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机制,保证党委的命令、禁令得到落实; (二)执行上级党委和上级党的工作机构的组织安排,研究部署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当好党委顾问。 (四)按照规定和权限制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规范和监督其实施; (五)加强机关党建工作和群团工作; (六)落实党委交办的有关事项e 和上级党机关。 党的工作机构对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集中领导或者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 党委办公厅(办公室)是负责推动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协调有关各方按照党委要求开展工作,落实保障党委运行的具体事项的综合部门。第十三条 党委职能部是负责党委具体工作的部门。按照规定履行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协调和指导本系统及本领域的工作。第十四条 党的党委是协助党委处理重要工作的机构在某一方面。通常是指党委为加强对跨领域、跨部门重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而设立的常设(决策)讨论协调办公室。负责机构(决策)讨论、协调的日常工作,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具体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党委派出机构是党委派出的加强特定领域、行业、系统宣传工作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党委领导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的工作。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紧紧围绕职责任务,加强党的建设和机关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政治能力、业务能力,建设高素质队伍。——诚实、廉洁、负责的高素质专业干部队伍。第四章 决策和执行 第十七条 党的工作机关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本机构的一切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协商、会议决策的原则,由领导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勇于承担责任,按照集体决策、分工负责,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党的工作机构通过召开部门(司、委、办)会议等形式讨论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一)研究贯彻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党委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执行上级党委、上级党的工作机构的有关决定、指示和工作安排; (三)研究讨论并贯彻落实机构职责范围和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的具体办法; (四)讨论决定本机构的重大决策、重要人员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 (五)审议向党委和上级党机关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分析部署本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讨论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九条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关键决策事项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业评估、合规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等程序,并按照规定进行与宏观政策导向的一致性评估。 重大决定的,按照规定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条 部门(厅、委、办)常务会议由党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召集、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召集或者会议出现空缺的,可以委托其他负责同志或者党委指定的负责同志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主管可以确认相关事项人员将出席会议。会议由专人如实记录,对决定的事项制作会议纪要并公布,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以党的工作机构名义下发或者报送的文件,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党的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审查和反馈机制,保证领导班子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三条 党的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部(司、书记)办公会议组织推动部(司、室、办)常务会议决策事项的落实和研究讨论专项任务。部长办公厅(主任、秘书)会议由部长(主任、秘书)或者受委托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持,d 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及内设有关机构负责人出席。部长办公厅(主任、秘书)会议不得代替部门(司、委、办)常务会议作出决定。第二十四条 党的工作机关及其成员领导班子应当带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认识和政治生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策,搞好党内政治生活。弘扬和贯彻正确政绩观,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为基层减负的各项要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廉洁从政、创业兴业的良好环境。第五章 监督和问责 第二十五条 工作机构应当接受党委的全面监督,每年至少向党委作一次全面的工作报告,出现重要情况时立即请示、报告。对党中央、党委一些重要指示和决定的落实情况要作专题报告。同级党委有权撤销或者改变本级党委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党的工作机构。党的工作机关必须自觉接受巡视、巡视检查等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应当领导落实党的自我革命要求,自觉接受党内管理、群众管理等多种形式的管理。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情况,说明职责,清正廉洁,接受组织的管理。第二十七条 党委应当定期对所属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和考核。具体工作由党的党组织部门负责,考核结果要在特定范围内上报。第二十八条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规定和纪律,给予警告、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罚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机关审计管理司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科学推进党的工作机构的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制度。经同级组织设置委员会批准后,报同级党委批准后,作为党委办公厅(室)文件印发。第三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办公厅翻译中共中央会商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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